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经批准招收台湾学生的福建省高等学校,可以为台湾学生举办补习班、进修班、培训班和函授班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