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的,由市、县(市、区)发改、经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