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