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期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和采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