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市经信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