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有关费用包括因索赔形成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