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因索赔形成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

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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