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因林木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申请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