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地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标准化。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