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七条有效有关单位编制出版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前,应将地图中标注的地名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