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地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地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