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六条有效标准地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用汉语拼音拼写地名应当遵守国家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