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