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十一条有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同意命名、更名的地名,应自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上一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