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九条已修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和认定工作。申请审定或者认定农作物品种的,应当提供样品并承担成本费用。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