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贮备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