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