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工作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调整或者部分变更及其执行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关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实施工作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