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信息公开第八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