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信息公开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