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