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八节 受理申诉和意见第六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或者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