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六十五条有效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