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