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七节 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