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二条有效提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