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提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