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质询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