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监督的议案。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