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