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