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五十七条有效视察结束后,应当写出视察报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办理的转交其办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