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五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时,被视察的单位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如实汇报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