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五十五条有效视察期间,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或者汇报工作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安排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答复代表。视察期间,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视察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