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五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提出视察内容。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