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四十九条有效视察的主要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视察的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