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