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视察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