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存在不适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存在不适当的情形的,也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