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有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确认后作如下处理:(一)责成有关国家机关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作出决议、决定,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