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没有存在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适当的情形的,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存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