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在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存在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适当的情形的,交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查。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