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审查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一条有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登记接收。接收后,根据文件内容,分别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