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日常监督工作,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承担具体的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