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处理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