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