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价;(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主要原因;(三)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四)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