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检查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指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