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执法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查看、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调阅档案资料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详细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