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执法检查的方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被检查机关和单位据此安排先进行自查。执法检查前要召开动员会,并组织检查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对检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