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代表参加,具体人选由执法检查组织机构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