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三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